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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庇護性就業單位之身心障礙工作者,其家長或家 屬得申請防疫照顧假」

轉知教育部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「庇護性就業單位之身心障礙工作者,其家長或家 屬得申請防疫照顧假」之規定,請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。

1. 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8月12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00099478號函辦理。

2. 倘有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進入庇護 性就業工作,期間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工作者,其家長或家屬有親自照顧之需求者,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,雇主應予准假,且不得視為曠工、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,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,前述家屬係指二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 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或家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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